我市將啟動“醫療損害鑒定”
文章來源:衢州晚報 作者:徐曉波 點擊數:7180 更新時間:2010-10-12
??? 近日,記者從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,上月中旬,省高院公布了《關于審理醫療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(試行)》。今后,患者因醫療行為遭受損害提起訴訟、主張醫療機構承擔侵權責任的,案由將取消“醫療事故鑒定”統一進行“醫療損害鑒定”,而醫療行為是否構成醫療事故將不再影響案件審理。
據介紹,此《意見》的施行,使醫療鑒定的標準統一,醫療機構所負擔的責任加大,患者的賠償標準也將提高。
過去采用“二元”鑒定
據市中級法院民一庭有關負責人介紹,以往醫療侵權糾紛案件被分為“醫療損害賠償糾紛”和“醫療事故糾紛”,分別適用《民法通則》、國務院《醫療事故處理條例》等不同規定。
適用法律法規的“二元化”狀況,給實際案件處理帶來難度,并導致適用不同法律法規產生不同損害賠償責任的問題,“這樣就可能會出現患者受害重反而獲賠少、醫院過錯小反而賠償多等不公平現象?!边@位負責人說。
比如同樣是因醫院全部責任造成患者死亡的情況,如果按照“醫療損害”起訴,就有可能獲得死亡賠償金。按目前標準計算,死亡賠償金一般可以高達數萬元甚至數十萬元,但如果認定按“醫療事故”處理,就得不到這筆賠償金。
出現這種“怪相”的原因在于:醫療事故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案件,參照的是《醫療事故處理條例》;非醫療事故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案件,則可作為一般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,適用《民法通則》及相關司法解釋。而《醫療事故處理條例》的規定的賠償比一般人損賠償少了一項數額高昂的“死亡賠償金”。
統一進行“醫療損害”鑒定
“今后,因醫療糾紛提起的訴訟,法院將統一委托進行醫療損害鑒定,而不是醫療事故技術鑒定?!睋榻B,按照《意見》,患者一方因醫療行為而遭受損害,有權提起侵權責任之訴或違約責任之訴。對案件涉及的醫藥專業性問題,法院可委托醫學會或其他社會司法鑒定機構,統一進行“醫療損害”鑒定,而不再進行“醫療事故”鑒定,統一適用《侵權責任法》確定損害賠償責任。
委托醫療損害鑒定,應要求鑒定機構在鑒定意見中對醫療行為有無過錯、醫療過失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、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序等,一并做出明確認定。
《意見》還減輕了患者的舉證責任?;颊咧恍枧e證證明到醫療機構就醫、就醫后發生損害的事實,并提供醫療機構醫療行為有過錯的初步證據。而醫療機構認為其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、沒有過錯的,則應負責提供相應證據。
法院可要求鑒定機構舉行聽證會,鑒定人應出庭接受當事人質詢,當事人可申請專家輔助質證等。鑒定人確因特殊原因無法出庭的,經人民法院準許,可以書面答復當事人的質詢。鑒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且拒作書面答復,或結合質詢、答復仍不能排除對鑒定結論的合理懷疑的,法院對鑒定結論可不予采信。
告知義務今后有了標準
“醫院是否存在過錯、過失是否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,是審理醫療糾紛案件的關鍵?!庇嘘P專家說,所以《意見》規定了醫療機構的“義務”。
“違反注意義務”標準,即醫療機構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,造成患者損害的,應認定醫療機構有過錯。
“違反告知說明義務”標準,即對患者實施手術或特殊檢查治療、存在多種治療方案且有較大風險等五種情形,醫療機構應當將患者的病情、醫療措施、醫療風險等必要情況,以合理方式告知患者一方,否則應當認定其違反告知義務,給患者造成人身損害的,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。
記者從市醫學會了解到:《意見》實施后,按照省高院的意見,浙江省醫學會正在出臺有關“醫療損害鑒定”的規范性文件。我市醫學會也即將啟動“醫療損害鑒定”。